一、执法依据依据《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二、处罚标准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未到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二)对户外广告设施不进行日常维修,影响其安全、整洁、完好的;(三)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二十日的